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3民初536号
原告:陕西得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得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向原告陕西得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诉讼费,期满后仍未缴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陕西得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得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樊 莎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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