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2执382号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1022民初3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38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