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民初391号
原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1182409。
法定代表人罗献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金德,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841883765。
法定代表人曹晓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冬东,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18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彦秋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王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