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011号
申请人: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2299566R。
法定代表人:姜晖。
被申请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1182409。
法定代表人:罗献尧。
原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诺公司)与被告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力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申请人安加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爱力浦公司价值3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加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爱力浦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