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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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罗献尧。
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53727元及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4止的利息为17085.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 2027.5元,申请执行费 69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多家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或为零,本院未予冻结。其名下无股权、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委托昔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的下落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工商登记地经营,且其法定代表人任俊卿也下落不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5月15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汽车,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委托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任俊卿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又因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对其法定代表人任俊卿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2执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郦 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