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民初6073号
原告: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楼****。
法定代表人:段路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住所地:信阳市人民路**iv>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固始,住固始县iv>
原告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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