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534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瑜、胡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被告: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阮中杰。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齐,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孙勇,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齐、孙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43元,减半收取4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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