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534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瑜、胡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被告: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阮中杰。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齐,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孙勇,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市幸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齐、孙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43元,减半收取4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