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8民初442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利(特别授权),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司路北侧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海坡,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光(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宇慧(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英翠路**永胜大厦**。
负责人:李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仲(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8)鲁0828民初4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