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28民初2767号
原告:胡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周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国网山东金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文峰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繁勇,经理。
被告: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司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东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国网山东金乡县供电公司、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国网山东金乡县供电公司、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基于原、被告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国网山东金乡县供电公司、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