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28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司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347346950。
法定代表人:范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所玉(特别授权),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商贸物流区(105国道西山禄市场南),注册号3708828200017626。
法定代表人:任中美,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明进
执行员  杨继英
执行员  马丰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