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7民初2283号
原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纪卫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鸴放,女,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海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与被告冷鸴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海阳市公路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设备租金198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冷鸴放起诉状副本,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成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