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公路工程处

***、海阳市公路工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审被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华洋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处长。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鲁0687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范 平 审判员 祁华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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