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审被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华洋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处长。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海阳市公路工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鲁0687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范 平
审判员 祁华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