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乡市黄淮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3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82民初2327号
原告***,男。
被告新乡市黄淮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根诉被告新乡市黄淮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