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佳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强业强气暖气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佳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5182号

原告:河北强业强气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西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冀金敏。

被告:北京市佳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

原告河北强业强气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佳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强业强气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强业强气暖气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强业强气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