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委。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
被执行人:广西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金冠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段明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广西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2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蓉荣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