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8民初2839号
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长恼工业区矿山路与纬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25452612。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申请人:侯强,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侯强名下银行存款534698.4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询、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侯强名下银行存款534684.4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