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366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长恼工业区矿山路与纬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崔培军,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25452612。
委托代理人宋柰原、王帅(实习),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邢海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户曌辉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