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申4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恼里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适用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审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2.***需要配置辅助器具这一法律事实已经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判决将***的上诉请求错误理解为其自愿放弃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讼请求。2.前次诉讼一审并未认定***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时起重机公司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规则,应当认定本案***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3.二审法院未经再审程序就直接推翻前次诉讼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4.前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亦未超过诉讼时效。5.***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治疗终结后所需残疾辅助器具费。(三)本案二审时,起重机公司已经附条件同意履行赔偿义务。(四)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于2012年12月29日因事故受伤,2013年7月16日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于2013年向一审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该案经过一、二审对***主张的护理费按完全护理依赖计算二十年的护理期。现***一审诉请起重机公司赔偿其残疾辅助器具费364049元。本院认为,***受到的损害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故原审法院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于2018年提起的第二次诉讼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主张的再审事由均缺乏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