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8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磐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街道长恼工业区矿山路与纬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254526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