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033号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795号。 法定代表人:詹照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