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033号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795号。
法定代表人:詹照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