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616号
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珠龙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7元,减半收取计4,778.5元,由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