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6589号
原告:上海易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易坊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易坊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坊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