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63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463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