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618号之三 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珠龙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