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6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16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741,271.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银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2,741,271.2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