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沅江市天马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曾立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沅江市天马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上诉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沅江市天马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元、上诉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熊 莉
审 判 员 徐光辉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菁菁
书 记 员 胡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