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8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庆云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郭某某申请***、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45000元,就剩余未支付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