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郭某某申请邓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81民初693号之一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某某以其所有的湘H7G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郭某某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