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81民初693号之一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某某以其所有的湘H7G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郭某某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