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438号
原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1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祥、杨小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的诉讼费9875.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书记员陈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