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化学工程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085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11楼,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2144003764。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总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