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执53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筑劳人仲调字(2020)第482号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14054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2月14日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三次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因系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暂无执行条件。2020年11月2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落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录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通过约谈并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劳人仲调字(2020)第48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帅
审判员 田维兵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垚
书记员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