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3执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泥桥驾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7)黔030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与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人各种损失280余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37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4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另委托代理人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要求查封。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