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武汉星奥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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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姚逸峰。
被执行人:武汉星奥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姬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奥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6859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