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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
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守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12层1207号。
法定代表人:谢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震,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付寨乡陶庄村谢庄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守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谢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河南守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谢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至此,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