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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异8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岔路街308号中段。
负责人:王金勇,经理。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719283416。
法定代表人姚逸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申请追加**电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