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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捷亚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387号 原告:山东捷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永大明珠东山花园八区综合楼4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捷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捷亚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捷亚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洪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