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330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海***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联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