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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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03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开兰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581000元、违约金21868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03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朝阳水岸东区商业A楼1-1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截止2023年6月2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10008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03执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