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凯莱富通电梯有限公司、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凯莱富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2幢9楼D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凯莱富通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凯莱富通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凯莱富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上诉人湖北凯莱富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