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7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南路一区19号。法定代表人:叶繁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昭,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西路凤凰城A区。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燕洞街上。法定代表人:潘向阳,镇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履行义务:(1)向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28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575元,共计人民币290575元;(2)向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59元。
在执行(2020)桂12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已实际履行了上述案款294834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子账号。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国立
书 记 员 饶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