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1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359X9(4-1)。
法定代表人:朱家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昭,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现住广西南宁市五一路凤凰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晖,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原燕洞乡政府),,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燕洞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70080907684。
法定代表人:潘向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腾,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司法所干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华,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国祥
审判员 李剑峰
审判员 韦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