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壮歌茧丝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12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歌茧丝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桂128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壮歌茧丝绸有限公司未履行:一、支付给申请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575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52500元从2019年2月4日、2000元从2019年3月8日、248000元从2019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5日止;200000元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485750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464元,执行费945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81执259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壮歌茧丝绸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局、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财产情况,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桂1281执2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壮歌茧丝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我院于2020年3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457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款711102元转入本案子账户(其中:本金685750元、利息19888元,案件受理费5464元)。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桂128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桂128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