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尖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15987022W。
法定代表人:杨胜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南路一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359X9。
法定代表人:朱家熠。
申请执行人广西尖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61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三项费用,合计4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尖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声明,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执行费500元已缴纳,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希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