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5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密山市超群光伏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黑038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黑龙江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15140元,违约金200000元。
本院依法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黑龙江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71514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黑龙江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551元由鸡西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民初38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