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27执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六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57176403C。
法定代表人:***,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9月20日生,小学文化,住永仁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旧县小龙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083295368B。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2327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由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210000元及利息17000元,合计22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永仁分公司拥有位于永仁县××××镇莲池村委会老虎山2761亩林地40年的使用权,但该林地在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了贷款抵押且尚未对其处置。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