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4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六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5717640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莲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6263224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玉仲裁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确认:一、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元;二、仲裁费4065元由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裁决书生效后,因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玉溪益粒康胶囊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歇业,其公司名下位于玉溪市××区北城镇××组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仓库及生产机器设备已作他项借款抵押,且均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04执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