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关攀飞,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武,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开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4-1。
法定代表人LIFENG,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29日前支付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0300元;二、如果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5月29日前不能付清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支付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征收计1689元,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689元,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1000元。(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前将案件受理费支付给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0300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由被执行人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交执行费2170元,以上合计15347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无证券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高新区九龙××路××路西北角交汇处的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在玉溪市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述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潘寿勤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