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杨敏,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武、杜开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大坡头玉通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纳汝辉,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玉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认: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0000元;支付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应交执行费7485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515985元。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红塔农村商业银行研和支行账号为6300********、在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500********银行账户。其名下在玉溪市红塔区××镇大坡头玉通公路旁的土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该块土地查封法院较多,暂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其他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15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曹华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