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刘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禾胤律师事务所与云南刘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6546号
原告:云南禾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中路1629号博泰大厦三楼DB3-7室。
负责人:顾珈荧,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系云南禾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霖岚广场B座1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爽。
原告云南禾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禾胤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 判 员 张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代 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