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1695号
原告湖北博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创意工坊7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敏,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小学,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贵阳,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博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婷婷